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筑设计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建设的合法身份证明,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建设(装修)工程完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
1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需提供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的消防培训证或培训报名发票。
12、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