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生鲜灯”整治工作的提醒告诫书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部分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出现类似正白光隐形红的“粉红生鲜灯”,貌似合规,实则具有“美颜”效果,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食用农产品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部分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出现类似正白光隐形红的“粉红生鲜灯”,貌似合规,实则具有“美颜”效果,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食用农产品消费市场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告诫:
一、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相关要求。
二、禁止直接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三、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四、禁止利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五、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八、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及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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